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工作暫行規程
2008-04-11
招標編號:
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組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證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的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審委員會是指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
第三條 廣東省政府采購項目采用以下采購方式的,評審委員會的組建適用本辦法: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詢價。
第四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確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名單。
第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三)年齡在65周歲以下,健康狀況良好,熟悉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兩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可不受年齡限制;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六條 設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評審專家,每個專業類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0人;
(二)有滿足政府采購項目評審需要的專業分類;
(三)有滿足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四)有負責專家數據信息管理和專家抽取的專門人員;
(五)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七條 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用招標采購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招標項目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的,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競爭性談判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談判小組成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
采購人代表應當具備相應的采購專業技能,并經采購人書面授權。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采取以下方式產生:
(一)一般項目,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二)對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的隨機抽取工作應有專人負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派代表(原則上是監察人員)到現場監督專家抽取過程。重大或者特殊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邀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派員監督。
第十條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名單一般應在評審工作開始前1個工作日內確定,在評審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審專家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及項目實際情況,確定評審專家的數量以及行業、專業或地域要求。
(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根據行業、專業和地域的分類隨機抽取專家人選,專家抽取人數一般為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數量的兩倍以上。
(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按抽取順序通知評審專家,通知時不得涉及項目的具體內容。順序在前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活動的,由順序在后的評審專家依次遞補。通知評審專家的過程應有書面或語音記錄。
(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監督部門人員共同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登記表》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采用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的,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確定評審專家申請函,內容應包括項目說明、采用選擇性方式的理由、所需評審專家人數、選擇條件及范圍等。
(二)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或有關機構推薦的專家名單中選定評審專家人選。
(三)按十一條(三)、(四)規定通知并作記錄。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名單的確定,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近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的,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二)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的,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三)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的,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四)評審委員會中,同一任職單位評審專家不得超過二名。
(五)參與采購文件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因政府采購專家庫中專家數量在抽選時不足以滿足實際所需專家人數,不足部分可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推薦人選。推薦人選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名單應當進行補充:
(一)經核實,已被邀請的評審專家存在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被邀請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活動的。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名單應當重新確定:
(一)評審專家名單泄密的;
(二)需重新進行評審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評審專家名單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名單一經確定,應當依法嚴格保密,因泄密而影響評審工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參與評審專家抽取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得在項目評審前向被邀請的專家透露其即將參與評審項目的信息。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組建評審委員會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文件論證專家及單一采購方式所需評審專家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或有關機構推薦的專家名單中直接選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證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的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審委員會是指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
第三條 廣東省政府采購項目采用以下采購方式的,評審委員會的組建適用本辦法: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詢價。
第四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確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名單。
第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三)年齡在65周歲以下,健康狀況良好,熟悉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兩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可不受年齡限制;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六條 設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評審專家,每個專業類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0人;
(二)有滿足政府采購項目評審需要的專業分類;
(三)有滿足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四)有負責專家數據信息管理和專家抽取的專門人員;
(五)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七條 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用招標采購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招標項目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的,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競爭性談判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談判小組成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
采購人代表應當具備相應的采購專業技能,并經采購人書面授權。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采取以下方式產生:
(一)一般項目,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二)對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的隨機抽取工作應有專人負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派代表(原則上是監察人員)到現場監督專家抽取過程。重大或者特殊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邀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派員監督。
第十條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名單一般應在評審工作開始前1個工作日內確定,在評審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審專家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及項目實際情況,確定評審專家的數量以及行業、專業或地域要求。
(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根據行業、專業和地域的分類隨機抽取專家人選,專家抽取人數一般為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數量的兩倍以上。
(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按抽取順序通知評審專家,通知時不得涉及項目的具體內容。順序在前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活動的,由順序在后的評審專家依次遞補。通知評審專家的過程應有書面或語音記錄。
(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監督部門人員共同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登記表》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采用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的,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確定評審專家申請函,內容應包括項目說明、采用選擇性方式的理由、所需評審專家人數、選擇條件及范圍等。
(二)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或有關機構推薦的專家名單中選定評審專家人選。
(三)按十一條(三)、(四)規定通知并作記錄。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名單的確定,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近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的,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二)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的,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三)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的,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四)評審委員會中,同一任職單位評審專家不得超過二名。
(五)參與采購文件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因政府采購專家庫中專家數量在抽選時不足以滿足實際所需專家人數,不足部分可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推薦人選。推薦人選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名單應當進行補充:
(一)經核實,已被邀請的評審專家存在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被邀請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活動的。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名單應當重新確定:
(一)評審專家名單泄密的;
(二)需重新進行評審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評審專家名單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名單一經確定,應當依法嚴格保密,因泄密而影響評審工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參與評審專家抽取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得在項目評審前向被邀請的專家透露其即將參與評審項目的信息。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組建評審委員會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文件論證專家及單一采購方式所需評審專家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或有關機構推薦的專家名單中直接選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